第(1/3)页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起诉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发生关系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里,在姜民看来,已经变得很难了!. …. 另一边,苏白对于审判长的判定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强制猥亵本身就不符合本次庭审的必要条件。 现在被驳回,属于正常。 不过话说回来,驳回了姜民的罪名认定,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只需要在刑期上面,进行相关的认定。 那么这个案子,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敲响法槌:“本案犯罪事实清晰。” “被告方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吧?” 面对询问,姜民摇了摇。 犯罪事实是经过了检方和执法方的认证,并且证据链充足。 他在一开始选择用罪名来驳回检方的申请。 就是因为在证据上,不存在缺失证据等情况。 现在审判长提出犯罪事实,对于这一点儿.… 肯定没有异议。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没有异议。” 审判长又继续开口:“在本案当中,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有没有什么疑问?” “这个有.…” “请根据法律来阐述对于刑期有什么疑问。” 姜民深吸了一口气说道:“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个刑期过重.…” “首先,在本案当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状态进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状态来讲,我方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过于使用暴力行为。” “或者说,暴力行为没有对受害人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行为。” “再有。” “我方当事人的身份,毕竟是外籍人员,可能会对国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对于被告当事人应当从轻判决。” “尤其是在未遂状态下,应该考虑适当减免刑期。” . …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