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姜民陈述了几个简单的减刑必要条件。 这几个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为没有对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 以及当事人外籍人员的身份。 其实姜民最想表达的是外籍人员身份对于判决的影响。 因为在实际的判处当中,判决可能会存在对于外籍人员身份刑期减免的情况。 但是.… 国内刑法对于外籍人员的审判依照法律的要求是正常审判.… 所以这件事情并不能够直接放在庭审场上去表明。 只能阐述让审判长考虑到被告人国籍的因素,商讨对于被告人刑期的判决。 审判长席位上,于越在听完姜民的陈述,扭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席位: “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做出的对刑期表达不满的意见。” “检方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王雄作为公诉人开口回应:“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情况。” “我方并不同意.…” “不同意的观点是我方认为在刑期的推荐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符合国内法律对于判定的要求。” 在公诉人回应结束,苏白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也不同意被告方对刑期的减免要求。” “因为被告方提出来刑期减免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太大伤害和被告人作为外国人。” “但实际上被告人对我方和对学校中的其他女学生,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和精神损伤。” “一个还未出学校的女生遭遇了这种事情,对于她的精神损害是非常巨大的,并且社会对她的议论也是具有严重恶劣影响的。” “从网络上对于这件事情的观点不难看出,造成的影响力有多大。” “再有.…我不知道被告方是不是想提出来,被告人作为外籍人士,在国内可以获得减免的刑期。” “但是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国外的法律,都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犯罪的外国人员,无差别对待。”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表明了外国人是在国内犯罪享有特殊的豁免权。”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 . …. 庭审三方,被告方要求减刑,遭到了公诉人和控告方的明确拒绝并且详细的阐述了相关理由。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于越,心里面非常清楚,目前庭审已经进入到了焦灼的场面。 于是敲响法锤: “休庭!” . …. 本次案件已经进入到了相应收尾阶段。 庭审在场的各方也都明白,这一次的庭审休庭。 最关键和最重要的是,商议对于被告方作为外籍人员的判定处理。 休庭期间。 苏白轻呼口气。 这个案子说实话,从头到尾只涉及到了学校方面和被告人作为外籍学生的身份问题。 一来是学校方面的包庇,二来是马斯库不属于国内国籍。 在庭审上,姜民所能辩诉的问题不多。 是否属于强制猥亵,就是姜民提出来的最关键的问题。 只不过这个申请被驳回了。 剩下的问题就相对简单的多了。 对于减刑.… 苏白的看法很简单。 减刑? 在刑期上要求有一定减免? 拿出法律依据! 一名普通的外籍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按照刑事诉讼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情况以外,其余人依照相关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外籍留学生有着刑事减免的条例。 那么.…审判就应当遵从着国内刑事法律规定。 如此一来.… 这场庭审所关注和所讨论的点就少了很多.…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