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