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这个案子的重点就是寻衅滋事和诈骗罪。 苏白也的确是着重于寻衅滋事和诈骗罪这两个角度来进行陈述。 可是.… 苏白在最后的陈述过程中,将诈骗行为归结于原主治医师进行的暗示。 这一点可是重点中的重点! 并且在一审中并没有进行过相应的提及。 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李栋的行为相当于什么? 李栋的行为就是相当于受到了挑拨或暗示,将会大幅度的减轻其主观诈骗的意愿。 从而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 现在苏白已经陈述出来了相关的诉讼申请和相关内容。 下面要看控告方那边如何进行答辩了。 想到这里,魏国明作为审判长,敲响法锤,让医院代表律师进行陈述。 周伟作为医院的律师,进行过多场和多次的诉讼,有着非常足够的医疗诉讼经验。 他很清楚医疗官司最重要的是什么。 医疗官司中,最重要的是原告方或者是上诉人没有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医院方有过错! 这也是涉及到医院的官司最难处理的地方。 证据! 没有证据,你打什么官司? 像在这个案子当中,周伟对于苏白的控告也完全可以拿出这一点来进行反驳。 在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周伟并没有着急的去驳回苏白的诉讼请求。 而是向审判长请求询问林文杰几个问题。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周伟开始询问: “请问出席人林文杰,根据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 “你作为李栋妻子的主治医生,开高价药,以及暗示其让上诉人私自偷刻医院的公章。” “出席人林文杰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是什么?” “或者说能不能够,站在伱的角度,详细的陈述一下事实的经过?” 林文杰在听到回答后,也明白律师的用意。 站在他的角度陈述事实的经过是什么情况? 那就是他可以站在有利的角度来进行陈述。 上诉方委托律师,控告的这种事情能承认吗? 这种事情肯定不能承认! 不过,让李栋购买高价药品这件事情是事实,他反驳和否认不了。 但是反驳不了归反驳不了。 解释的权利在他这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释。 理清楚这些思路,林文杰开口回答: “开高价药这件事情,我承认是有开高价药的行为。” “但是依照我对当时李栋妻子的病情判断,李栋妻子的病情就必须要用那几种高价药来缓解。” “那几种药的确贵,但是它有效果呀!” “如果说我开一些便宜的药,或者是不开药,只是让李栋妻子服用那些效果差的药,也完全可以。” “可是那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 “作为医生,我能对自己的病人不负责任吗?” “肯定不能!” “药贵是贵,但是药品它有作用啊!” “还有就是我暗示李栋去刻印章,逃避医院的缴费。” “这完完全全都是对我的污蔑。” “我是医院的医生,我为什么要让李栋去刻公章?” “逃避医院的缴费,这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 “这对我来说完全没有任何的好处嘛!” “当时的经过,我记不太清楚了,因为时间过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记得我当时说的话的大致意思。” “大致意思是,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可以换其他药品,也可以想想其他办法。” “这些话里面哪里有暗示?” “我暗示李栋去刻公章,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栋对我的污蔑了,压根不存在这件事情!” 林文杰开口否认了自己有这方面的做法,并极力的撇清自己的关系。 在林文杰回答这个问题后,周伟作为医院的律师,开口进行了补充性陈述。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