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所以苏白提问的这一点也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你方既然说,并不是为了蹭他们当事人的名气和粉丝。 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当中冠以乔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张远没有从正面开始回应。 因为从正面开始回应他不好进行回答的,没有一个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张远从侧面进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请原告方能够确认一个事实和问题,那就是乔丹这个名字并不归属于你方当事人。” “我方使用乔丹与原告方当事人无关。” “这是这个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于我方为什么要取名乔丹,并不是这场庭审所辩述的关键问题。” “请原告方能够注意这个问题。”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么?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从一开始的打算,就是借助乔丹的名气展开在国内售卖运动品牌的销路。 而国外名人控告国内的司法途径,相对来说不容易。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终审,中间经历了两年的时间。 可是在这两年时间内,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依旧使用着乔丹这个商标进行售卖运动物品。 根据从公司内公布的财务数据来看,净利润很高。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吃准了这个跨国难打的红利。 那么话说回来,张远刚才陈述的内容有没有什么问题? 其实也并没有什么问题。 虽然说回避了,为什么要取名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这个案子中相当关键的一点内容。 什么内容? 内容还是回归到最初的一个问题——知名球星“乔丹”在国内是否拥有乔丹的姓名权。 如果法院确认了知名球星“乔丹”的中文名称,中文姓名为乔丹。 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借助他人的名誉来进行相应的牟利问题,也就是商标侵犯问题。 并且还有一点,确认了这一点后。 那么从客观的事实上也能够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客观事实。 至于空中飞人姿势,手里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够从主观和相应的法定情景中,去进行判定。 说到底.… 现在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姓名权的确定。 只要能够确定,那么这场案子就可以胜诉。 不存在其他的问题。 而另一边,李雪珍在面对苏白一个问题,把对方问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里闪出了小星星。 欺负我?苏律师会帮我找回场子! … PS:求求月票~ 手机版: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