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PS:求求月票~ 手机版: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