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肯定会!” “因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想法,对一个自己讨厌的人获取了自己的岗位,肯定会有一定的抱怨情绪。” “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点就是朱芸被录取后没多久的时间,黄雪梅去实验室,窃取了化学剧毒品。” “按照黄雪梅的说法,她是为了自己做实验。” “可是黄雪梅却没有具体的陈述做什么实验,怎么去做这个实验。” “黄雪梅作为实验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危害有多大吗?” “剧毒化学品在实验操作时稍不注意,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 “作为高等学府的一份子和实验室中的人员,黄雪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离开了实验室的保护,做实验,有这个必要性吗?” “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性。” “更何况,想要私下进行实验,也完全可以向校方进行申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PS:求求月票~ 手机版: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