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 所以再怎么想,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 庭审仍然在继续。 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 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 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 这一点无可置疑。 但是——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 是有法律依据的。 话说回来,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 那么怎么办? 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 不和其他行政单位,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 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 . … 呼.… 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 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 果然。 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 审判长敲响法锤后,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 “关于本次庭审,事实清楚,证据清晰。” “各方答辩内容,合议庭已经了解。” “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