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第(3/3)页